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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各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调整上海市个人住房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上海银发[1999]421号),为鼓励个人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个人贷款买房的负担,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发展,现决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当年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由1.44%调整为0.99%;每年6月30日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79%调整为1.98%。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见附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下调后,1999年6月15日起新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1999年6月15日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利率重新计算还款数额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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