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受理费更名为人才流动案件受理费的函》(沪人[1999]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规定,对人才流动争议处理实施行政裁决,为保证有关工作继续正常进行,同意将原“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受理费”收费项目名称改为“人才流动”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不变。收费收入按照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