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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受理费更名为人才流动案件受理费的函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受理费更名为人才流动案件受理费的函》(沪人[1999]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规定,对人才流动争议处理实施行政裁决,为保证有关工作继续正常进行,同意将原“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受理费”收费项目名称改为“人才流动”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不变。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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