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9)第426号《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如下:
一、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10元。
二、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一般用户
实行分段定价、累进递减的方式,以每月固定日的抄表数为准,分段累计,按月结算。
1--1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60元;
10001--2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50元;
20001--3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30元。
2.大用量用户和锅炉用户
基准价分别为每立方米2.30元、2.20元。市煤气销售公司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实行价格下浮,下浮幅度20%以内,并制定分类价格标准,报我局备案。
3.特殊用户
以售气成本为基础,供需双方协商拟定价格,报我局审批。
三、执行时间:自天然气供应之日起执行。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