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9)第426号《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函》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如下:
  一、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10元。
  二、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一般用户
  实行分段定价、累进递减的方式,以每月固定日的抄表数为准,分段累计,按月结算。
  1--1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60元;
  10001--2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50元;
  20001--3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30元。
  2.大用量用户和锅炉用户
  基准价分别为每立方米2.30元、2.20元。市煤气销售公司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实行价格下浮,下浮幅度20%以内,并制定分类价格标准,报我局备案。
  3.特殊用户
  以售气成本为基础,供需双方协商拟定价格,报我局审批。
  三、执行时间:自天然气供应之日起执行。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各种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