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租金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居住用房房产税税收政策,现就本市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9月15日以[沪地税二(1999)26号]批复同意,并转发。房管部门经租的居住用房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房管部门经租的居住用公有住房的租赁收入,在2000年底前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上述租赁收入是指从事本市居民居住的公有住房的租赁业务,并按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租赁收费标准收取的租金收入。
上述公有住房仅指本市房地局系统的“直管公房”。非房地局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自管或委托房地局系统物业公司管理的“系统公房”不予免征房产税。
二、对上述免征房产税的租赁收入,房管部门应单独核算,并于每年年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备。
三、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将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特此通知。
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