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陕府法发[2002]14号)精神,现就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换证的各项工作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行政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增强价格干部行政执法的意识,充分认识这次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期完成。
二、做好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
按照省法制办“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必须统一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要求,各市、县(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旧证回收和造册登记工作,旧行政执法证回收交当地法制机构,由市法制机构统一交省法制办。
申领新证,由县、市价格部门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经本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法制机构审查后,由当地法制部门到省法制办统一申领新证。
对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以市为单位进行造册,统一上报省局人事部门,再由省局向省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对已离退或调出人员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要收回,送交省局。对造成证件丢失不能收回的要写明原因。
三、抓好持证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凡2001年6月30日以后未经过物价专业法规培训和省法制办公共法律法规培训,以市为单位,做好本市、县(区)未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统计工作,于6月20日前报省局人事部门,由省局人事部门会同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共法律法规和物价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新证。
四、要求:
各市、县物价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时上报换发证件人员登记表和回收旧执法证件。同时做好调离和退休人员的证件回收工作,确保新证按时领取和发放。
省局换证工作联系人:孙福禄、雒小勇;联系电话:7291485。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陕府法发(2002)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的执法行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准备工作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重要性,以换发执法证件为契机,清理整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统一登记,为收回旧证,换发新证做好准备。
二、按程序做好收回旧证(包括地方自行制发的委托执法证件),申领新证的工作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必须统一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进行执法活动。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程序是:县、市由执法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将原持证人员的旧证收回,并登记造册逐级上交县、市法制机构,由市法制机构上交省法制办。省级各部门及实行省以上垂直管理系统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本部门统一收回,交省法制办统一销毁。未上交旧证的不得申领新证。
申领新证,县、市由执法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载明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执法工作岗位,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逐级上报县、市法制机构审查后,报省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省级部门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由本部门统一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向省法制办申领。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培训工作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依法行政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培训工作由省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或委托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使用省法制办公室的统编教材,培训结束后由省法制办命题进行统一考试。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向省法制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提倡联合办班。
2001年6月30日以后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申领了执法证件的人员,可视为培训、考试合格,直接申领新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国务院部委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由省主管部门在2002年10月1日前将执法证件依据、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样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换发工作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结束。在换发期间旧证、新证同时有效。自2003年1月1日起旧证废止。
要求报送的三种表格均应同时报送计算机软盘。
各地、各部门有关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事项,请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协调处联系,联系人:戴远志、邢亢美。电话:7292211、7292804。
附表:1、《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旧证)持证人员登记表(略)
2、《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新证)申领人员登记表(略)
3、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在陕使用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