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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降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三项收费标准。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出售大牲畜、工业产品,收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额1%下降为0.8%;

  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工业品、手工业品,收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额2%下降为1.6%;

  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收费标准由原按营业额1%下降为0.8%。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

  属商业销售的,收费标准由原按营业额的1.5%下降为1.2%;

  属饮食业的,收费标准由原按营业额的1.5%下降为1.2%,超过1000元部分由2%下降为1.6%;

  属自产自销(含来料加工)的,收费标准由原按营业额的1.5%下降为1.2%;

  属修理业的,收费标准由原按收益额的2%下降为1.6%;

  属服务业的,收费标准由原按收益额的2%下降为1.6%;

  属商业代销的,收费标准由原按收益额的2.5%下降为2%;

  属自由职业的,收费标准由原按收益额的3%下降为2.4%;

  属运输业的,收费标准由原按收益额的2%下降为1.6%;

  三、企业注册登记费: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上述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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