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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造船厂新厂建设使用海域范围内养殖户撤出的通告

  厦门造船厂改造建设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新厂区建设需使用海沧镇排头村沿岸部分海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需使用的海域范围:
(以下各点连线内的区域):
=2711392.697 Y1=455425.210
=2711550.391 Y2=455534.675
=2711881.108 Y3=455883.303
=2711946.000 Y4=455999.000
=2711695.000 Y5=456194.000
=2711600.000 Y6=456L94.000
=2711203.500 Y7=455865.500
=2711157.229 Y8=455827.303
=2711269.247 Y9=455706.154
0=2711192.129 Y10=455642.492
(以下四点连线内的海域):
=2712065.000 Y1=456480.000
=2712090.000 Y2=456367.750
=2712309.619 Y3=456416.663
=2712284.619 Y4=456528.913
  二、 凡1995年4月9日厦府(1995)通00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大桥厦门西海域工程作业区内养殖户搬迁的通告》颁布之前,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须于1996年1月10日之前到市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于1996年1月20日之前自行撤出。
  凡1995年4月9日以后在上述规定海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9996年1月20日之前自行撤出,一律不予补偿。
  三、 撤出的养殖户可向市水产部门申请临时养殖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四、 逾期未撤出者将由市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海上安全监督、渔政、渔监、水上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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