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才管理,积极吸纳和集聚优秀人才参与上海现代化建设,根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外来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才,是指被本市及在沪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市来沪人员。
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证》的发证机关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发证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机关是市人事局,承办单位是市人事局授权的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对口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衔接发证事宜。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必须为其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
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 《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 聘用(劳动)合同书;
3 拟聘用人身份制、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及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
4 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5 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
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用人单位按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两周内将审批结果书面答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批准通知书到承办单位领取《引进人才工作证》。外来人才凭《引进人才工作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六条 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托承办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养老保险的接转与计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3 因公负伤,可以享受用人单位职工同等医疗福利待遇;非因公负伤或者患病,其医疗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并在聘用(劳动)合同书中作出详细的约定。
4 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其子女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七条 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无需另行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免缴再就业基金。
第八条 《引进人才工作证》是外来人才在沪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由被聘用人携带。如该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请补办。聘用期满或终止、解除合同后,《引进人才工作证》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交还原承办单位。
第九条 《引进人才工作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每满一年的当月由用人单位到原承办单位办理年检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由市人事局颁发的《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有效。通过年检的。换发《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外来人才,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违反《上海市外来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人事、人才方面的,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涉及到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沪人[1998]68号)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