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办理文物经营单位和文物经营人员许可证、许可证副本和资格证书实行收费的申请报告》(沪文管发字[2000]第191号)收悉。根据《
上海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1995]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核发《文物经营许可证》时,收取《文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向培训合格的文物经营人员核发《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文物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
(一)《文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包括文物工作手册和有关表格等),每套30元;
(二)《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每本10元。
三、你委收取《文物经营许可证》和《文物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到本函后,请按规定分别到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四、收取的文物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工本费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开支以及用于文物经营人员的培训。
五、文物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