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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收取文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办理文物经营单位和文物经营人员许可证、许可证副本和资格证书实行收费的申请报告》(沪文管发字[2000]第191号)收悉。根据《上海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1995]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核发《文物经营许可证》时,收取《文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向培训合格的文物经营人员核发《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文物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
  (一)《文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包括文物工作手册和有关表格等),每套30元;
  (二)《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每本10元。

  三、你委收取《文物经营许可证》和《文物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到本函后,请按规定分别到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四、收取的文物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工本费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开支以及用于文物经营人员的培训。

  五、文物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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