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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集中监制、分级供应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监制、供应等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沪财综[1998]34号)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当前本市“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对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收费专用票据)实行集中监制、分级供应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登记收费项目,核定票据式样。由市财政局将2000年7月底为止仍然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及收费专用票据的标准式样,印发给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核对、征询意见。各主管部门在8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对和票样申报工作,并书面反馈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定各部门收费票样。在此基础上,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将向同级执收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证及票据购买证。发证工作从2000年9月份开始,到11月底基本结束。
  二、收费专用票据实行统一集中监制办法。新审定的收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新版收费专用票据)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监制,并套印新的圆形监制章,收据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财政性票据专用防伪纸,今后各区、县财政局不再监制收费票据。旧版票据过渡使用到2000年底止,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三、收费专用票据印制业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在定点印刷企业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确保印制价格公平、合理。
  四、收费专用票据按照财政监管体制分级供应。新版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从2000年四季度起陆续向同级执收部门和单位供应,并开始实行旧供新办法。同时,市财政局不再委托市级主管部门向所属执收单位供应收费专用票据。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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