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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肯定退休劳模的历史贡献,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体现党和人民政府对退休劳模的关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提高劳模退休金的有关规定。对于每月实领退休金低于当年全市退休职工平均月退休金120%的退休劳模(含全国、省级、市级劳模),其退休金可补足到当年全市企业退休职工平均月退休金的120%。
  二、所需经费根据退休劳模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即市属机关、事业、企业的人员由市财政承担,其余按隶属关系由县、区财政承担。具体发放办法请市总工会商市财政局拟定。
  三、执行时间从1997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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