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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提高职工工资及调整上海市2000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配合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就2000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企业可在我局《关于确定上海市2000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0]17号)发布的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基础上,每档提高3%。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价位、人工成本水平等状况,适当、合理安排2000年工资增长幅度,适当增加职工工资。对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增加的部分,通过增加工资予以补偿。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控股集团公司,要对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采取相应措施,指导帮助所属企业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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