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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0年12月1日起,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445元/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2.66元/人。下述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应由劳动者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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