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正确反映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和发放、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二OOO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财税监缴机关确认的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本通知工资清算范围。
凡是经批准实行工资自主决定水平的企业,工资按实列支不实行工资清算。(企业原“应付工资”结余额在三年内进行分摊的问题,将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中予以明确)。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0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二OOO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0]1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它政策为依据。
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2000年实现税利时应予以调整计算。
(1)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税收财务会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种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 题,应当按照财务会计等法规进行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3)企业当年应交税金的欠交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之内予以剔除计算。
在调整上述内容计算税利时,需经财税监缴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确认。
2、人均新增工资的清算办法
(1)以控股公司一头为单位或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其人均工资的增减,均应以企业效益的增减而浮动为原则。企业效益增长的,其人均工资在不超过效益增幅的前提下允许列支成本;效益下降的,人均工资也随之下浮,但下降幅度一般在20%以内。
(2)实行总量调控办法范围内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和成本列支总额度,不得突破总公司当年经批准的清算数。如突破的,其超过部分的工资总额应调整当年课税所得额,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下年度核定控股或集团公司工资方案时,在人均工资基数内予以扣除。
上年实行一头工资问题调控,今年实行分户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虽然人均税利下降,但仍盈利的企业,可暂不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亏损企业本年度亏损额比上年度亏损额减少的,可实行与减亏挂钩的办法,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额)5-10%的,可按人均400元安排当年新增工资;净减亏10%以上的,可按人均500元安排当年新增工资。
(4)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列支成本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建立工资储备额,并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清算工作,做到真实可靠。没有按规定批准的,均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四、清算步骤
属于2000年工资清算范围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1年1月底之前结束;审批单位的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1年2月底之前结束。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步骤
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于2001年1月底前送有关财税分局审核意见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2001年2月底以前,将总量调控清算表及汇总表(即表1、表2、表3、表4),一式五份分别送有关委、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并留存一份。
2、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步骤
企业在进行工资清算时,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并经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财税部门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计帐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均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并于2001年2月底以前送有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
五、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的,由主管财税机关报市财税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六、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附:2000年工资清算公式
2000年工资清算公式:
1、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
其中:
A,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率=(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人均出口创汇增(减)率=(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毛实现税利总额/职工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工资基数×核定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工资基数×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工资基数×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下岗进中心平均人数)+下岗进中心人均补贴金额×下岗进中心平均人数。
其中:(1)下岗进中心平均人数是指一头挂钩集团公司经市有关单位批准进中心的年平均人数。(2)下岗进中心平均人数补贴金额=(318+106)×12个月=5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