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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有关问题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自1985年国务院作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决策以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机电产品出口实现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局面,已成为我省第一大类出口商品。据海关统计,1996年我省机电产品出口18.7亿美元,比1985年增长125倍,占全省外贸出口额的22.1%,并有了一批出口拳头产品和出口骨干企业。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存在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竞争能力弱、缺乏发展后劲等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机电产品出口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以发展有出口后劲的商品为重点,大力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结构。
  (一)增加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投入。对属于优化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结构的企业,优先列入国家和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改专贷,银行优先安排贷款,省经贸委、财政厅优先安排技改周转金;
  属高新技术、大型成套设备等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特别是属于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高出口附加值和高出口商品质量档次的项目,优先安排申请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对于那些目前出口量还不大,但出口潜力大的项目,银行优先安排贷款,省技改资金和省机电产品出口基金优先予以贴息。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

  (二)鼓励出口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三)引导出口企业走以质取胜的路子。在出口企业中积极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1995年底以前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要在2000年前通过认证,“九五”期间新批准的也要尽快通过认证。要大力推动出口企业获得产品国际安全认证的工作,加强出口商品检验,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二、以鼓励出口企业在境外“设厂办点”为重点,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步伐。

  (四)对产品质量好、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成熟、在国外市场相对集中、有一定销售量、又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建立维修服务网点、营销分拨中心和散件装配厂,有关部门要按审批权限,做好审批或申报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搞好服务。在外“设厂办点”所需资金,省政府机电办根据出口企业和项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申请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并从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中予以补助部分开办费。

  (五)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国家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帮助固定资产在1亿元、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其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对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且需售后服务的企业,帮助其申请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劳务出口权。

  (六)进一步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出国人员审批机关应在不违背中央有关规定的原则下,下放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
  
三、以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出口产品流动资金为重点,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

  (七)由省财政每年核定1500万元作为省机电产品出口周转金,由省政府机电办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应急资金,周转金占用费减半收取。

  (八)对有市场、有效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有关银行应随其出口增长相应增加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出口企业取得信用证后,可在结汇银行进行出口押汇,解决出口所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困难。

  (九)省政府机电办要积极地将那些出口合同大、出口流动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推荐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卖(买)方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担保单位等具体手续。

  (十)省中行、省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要密切配合,共同安排好国家下达的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进口料件外汇贷款,确保专贷专用,经批准使用贷款的出口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允许在中行开设还贷帐户。贷款项下的机电产品出口后,应先还贷再办理结汇,然后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十一)国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其国有股所得红利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出口产品流动资金周转使用,增资扩股时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十二)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继续实行优先退税。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认真按国务院国发(1997)8号文件通过规定抓紧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贷款实行“免、抵、退”办法。
  
四、以健全组织协调机构为重点,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

  (十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我省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振兴机电工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机电办作为省政府主管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在省经贸委的直接领导下,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更多的支持。同时,要加强同省财政、税务、外贸、商检、海关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具体措施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为企业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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