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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计(经)委、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个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结合上海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和方向,及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对支持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根据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财政预算按照现行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界定财政资金供应范围,规范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完善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以配合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要构架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
  (二)原则
  1、政府补助原则: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总量确定原则:根据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要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机制。
  3、规划配置原则:根据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的目标和部署,加强政府财政投入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4、公平效率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推动医学科学进步,促使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根据政府管理职责,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
  两级政府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按照零基预算补助方法予以核定。
  1、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的经费补助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核拨。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是预算内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经费补助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经费补助的项目主要是: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控制;妇幼保健工作;健康教育等。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用于卫生事业。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设置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医疗收费补偿不到位前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对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和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医院给予重点扶持,加强对国家及本市先进医学技术发展、临床医学研究和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医院的经费投入。并通过公开招标、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立项等方法实施项目管理。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院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大型医疗设备添置等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根据轻重缓急、立项顺序和经费补助数额逐年安排。有资金回收能力的项目也可试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办法。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其完成社区人群预防保健任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财政补助经费。具体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预防保健服务人次等因素合理确定。
  4、其他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
  上述各类之外的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卫生机构,根据单位性质和经济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并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基本建设投资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予以实施。
  政府安排卫生事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等新建、改扩建项目。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按分给管理要求,经政府计划部门对其功能、规模、投资经审核平衡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市级财力主要对调整医疗卫生结构和布局,优化配置卫生资源,推进卫生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和补贴。区(县)财力应重点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及社会公共卫生设施的投入。
  同时要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四、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检查、验收和评估。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五)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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