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进行清理的契机,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我省普通发票使用管理具体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使用的有关票据凭证进行认真检查,凡涉及由国税机关征收流转税的经营业务活动,必须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管理的发票,不得用其他凭证代替。凡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杜绝非发票流通使用。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是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对外往来收据而制定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闽国税征[1996]001号文要求使用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7]135号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 《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按照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用的单位,应对其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并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