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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区县农村信用社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函(1999)881号、941号、(2000)148号、521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补充规定
  1、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信用社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分大类单项折旧方法,按季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年折旧率4.8%,残值率4%;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年折旧率9.5%,残值率5%;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家具等年折旧率19.4%,残值率3%。;固定产原值乘以年折旧率,再除以4,即为第每季度应计提的折旧额。
  信用社对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需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
  2、信用社对技术新购固定资产审批权限
  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由区县联社确定。区县联社新购建汽车、办公用房和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必须报经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处理
  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区县联社审批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信用社低值易耗品管理
  信用社购置的单位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分类、建帐、入表外科目管理。区县联社要辖区内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办法。不足200元的物品,作办公用品管理,建立采购、领用登记手续。

  二、关于第四章现金资产的补充规定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审批权限是:
  信用社发生了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要立即上报区县联社,组织力量追查,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出纳长短款1万(含1万)以上,结算业务差错10万(含10万)以上的,还必须立即报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实际形成的损失款项,由区县联社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三、关于第五章贷款的补充规定
  信用社发放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价值的核定原则是:信用社发放的质押贷款,借款人使用有价证券为质押物的,其质押率按人民银行上海银发(2000)279号文规定,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0%,由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第九章成本的补充规定
  1、信用社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信用社在每季末以1年(含1年)以上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月平均余额,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加权平均后分档次计提当季的应付利息。每年末以93年以前社员股金的月平均余额,按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提取当年的应付利息。计提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2、代办收贷手续费比例
  代办收贷手续费按实收利息10%以内计付。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及利息,其代办收贷手续费原则上每笔收回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收回本息的5%计付;每笔收回额超过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收回本息的4%计付;每笔收回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收回本息的3%计付。信用社计付的代办收贷手续费,必须经联社审批。
  3、行政管理费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区县联社向其辖内农村信用社提取的行政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为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地市级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规定。行政管理费仍按沪农金改办(97)52号、沪财企二(97)39号的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上年管理费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提取数额。

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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