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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
1997年8月26日


国税函发[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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