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经贸委(经委、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各信用担保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绩。到目前为止,全省共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3家,注册资金5.9亿元人民币,累计担保贷款超过6亿元,有效地缓解了部分企业担保难、贷款难问题。但是,由于有些单位和个人不掌握国家有关信用担保工作的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成立担保机构开展信用担保工作;有的虚假出资,违反规定转移、挪用担保资金;还有的开展关联交易,变相进行自我担保,套取银行贷款,严重影响了信用担保工作正常开展。为了认真解决上述问题,切实防范贷款担保风险,积极稳妥地抓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凡注册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经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审核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列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方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附《陕西省列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名单》)。未经批准注册或未被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一律不得介入信用担保业务。已经介入的,应予以清除,同时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与其合作贷款时,不得享用国家关于担保资金放大比例的优惠政策。
二、凡已经被列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5日下发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精神,经省税务部门同意,从注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政策性、风险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规范操作:(1)已经注册的信用担保资金,必须存放在协作银行,并由协作银行监督管理,不得撤资、挪用、转移和对外投资。如果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库券和经国家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必须将已购的国库券和企业债券,全部质押在协作银行。(2)信用担保放大倍数以在协作银行存放的信用担保资金为基数,原则上担保不超过10倍,再担保不超过50倍。(3)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应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承担可能出现的贷款担保风险,其风险分担比例为2∶8或3∶7。(4)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必须注重企业的信誉、效益和发展前景,不得提出比一般贷款还高的苛刻条件。
四、为了防范信用担保风险,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凡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培训大纲》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五、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协作业务时,应当认真考察担保机构的业务资格、资金到位情况以及自身信誉状况,防止信用担保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六、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自觉接受工商部门、协作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虚假出资,或以担保资金买卖股票、高利拆借等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少数违背信用担保试点原则,只为大额贷款提供担保,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取消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此通知。
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经贸委(经委、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各信用担保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绩。到目前为止,全省共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3家,注册资金5.9亿元人民币,累计担保贷款超过6亿元,有效地缓解了部分企业担保难、贷款难问题。但是,由于有些单位和个人不掌握国家有关信用担保工作的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成立担保机构开展信用担保工作;有的虚假出资,违反规定转移、挪用担保资金;还有的开展关联交易,变相进行自我担保,套取银行贷款,严重影响了信用担保工作正常开展。为了认真解决上述问题,切实防范贷款担保风险,积极稳妥地抓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凡注册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经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审核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列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方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附《陕西省列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名单》)。未经批准注册或未被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一律不得介入信用担保业务。已经介入的,应予以清除,同时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与其合作贷款时,不得享用国家关于担保资金放大比例的优惠政策。
二、凡已经被列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5日下发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精神,经省税务部门同意,从注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政策性、风险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规范操作:(1)已经注册的信用担保资金,必须存放在协作银行,并由协作银行监督管理,不得撤资、挪用、转移和对外投资。如果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库券和经国家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必须将已购的国库券和企业债券,全部质押在协作银行。(2)信用担保放大倍数以在协作银行存放的信用担保资金为基数,原则上担保不超过10倍,再担保不超过50倍。(3)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应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承担可能出现的贷款担保风险,其风险分担比例为2∶8或3∶7。(4)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必须注重企业的信誉、效益和发展前景,不得提出比一般贷款还高的苛刻条件。
四、为了防范信用担保风险,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凡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培训大纲》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五、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同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协作业务时,应当认真考察担保机构的业务资格、资金到位情况以及自身信誉状况,防止信用担保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六、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自觉接受工商部门、协作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虚假出资,或以担保资金买卖股票、高利拆借等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少数违背信用担保试点原则,只为大额贷款提供担保,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取消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此通知。
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二OO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