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入管理
(一)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费(基金)收入,仍按原渠道集中后从部门或单位预算外收入专户中直接汇缴同级国库;2000年12月31日以亩取得的收费(基金)收入仍按原规定解缴同级财政专户。
(二)收费(基金)收入暂按月解库两次,即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取得的全部收入汇总解缴同级国库。收入由财政部门职能处室负责监缴。
(三)解库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填写缴款书时,应使用新设置的收入科目。“上海市财政避缴款书”由上海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统一提供。
(四)自2001年1月1日起,在解库办法改变前,委托部门和单位代收费(基金)收入在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应解缴国库,规定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以“其他收入”科目解缴同级国库。
三、支出管理
(一)收费(基金)收入缴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部门、单位所需的正常开支,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收支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支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规定,并结合原来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解库及开支情况。核定预算支出。
(二)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收费(基金)的,委托部门和单位可按代收实际收入的2‰支付代收手续。代收手续费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按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由财政按正常费予以拨付。代收单位及有关执行部门、单位不得从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坐支。
四、其他
(一)各项收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收费(基金)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调整、收费(基金)票据的发放和稽查等,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发生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生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处罚;同时财政部门可将此单位列为不信任单位,在核定下年预算时酌情减支出经费。
附件: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