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加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认真实施,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六日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远郊区,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格。
第三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下同)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乡镇域村镇规划的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三个重点:
1、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2、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