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帮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85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帮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将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
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和帮工缴费基数总额确定。
三、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850元。
四、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850元,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将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