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地方企业债券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确保地方企业债券审批工作的连续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继续参与一段时间的审批工作。地方企业债券属基建部分,委托自治区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联合审批;属企业技术改造部分,委托自治区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联合审批。
二、 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委托自治区计委负责审批。
三、 短期融资债券,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