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20元。两种对象中享受征地养老补贴且低于补助标准的,予以参照补足。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月收入低于460元的配偶,其生产困难补助标准按460元的配偶,其生产困难补助标准按460元予以补足。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子女的月收入低于700元的配偶,其生活困难补助按700元标准予以补足。
三、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从离休干部故世后的第二个月起发给。
四、以上所需经费,由原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沪委老[2000]46号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