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2001]89号)精神,根据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的税收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合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三、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员证书,并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盲人。
四、盲人按摩机构免征营业税,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