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由市工商局、市房地资源局联合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房地产经纪组织执业的人员,应在2001年11月30日前办理换发《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和《经纪执业证书》手续。自2002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而擅自执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持有《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但目前尚未从业的人员,应于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间到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办理换证手续。自2001年3月1日起,原核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予以作废。
三、自即日起本市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持《经纪执业证书》原件及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经纪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具有l名以上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
四、各工商分局和各区、县房地局要加强协作与配合,严格执行《条例》,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工作。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