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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交通安全学校有关培训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你委《关于拟同意上海电视大学主办的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重新纳入市财政票据管理范围的函》(沪教委财[2001]5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计通过)规定举办的驾驶员日常教育、安全驾驶技能专题、入门教育(新驾驶员入门和营运驾驶入门)培训班、是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上海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按上述规定收取的培训费,同意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费专用收费票据。

  三、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到购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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