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6月16日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进行评定,原则上全市每年评定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审核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和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核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及工作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与工作守则;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领导小组提请审核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行为进行监督。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邀请市监察局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其职责是:
(一)拟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拟定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质量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协助秘书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本行业、本地区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和服务业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相关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每一部分的每一条款都应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未能达到该行业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区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初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后形成初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初选名单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各5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