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51号)转发你们。根据本市煤矿、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基础差、安全装备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实际,现就继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切实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各级领导、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心、责任感。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各类矿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自觉遵章守纪,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操作,把事故隐患消灭在生产现场。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的安全责任。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整治,监督管理,矿山企业领导要特别注重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整治措施,并亲自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坚持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事故的将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查处。
三、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务必把“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每个矿井,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人头。严禁随意停开主扇和局扇,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有相邻老空积水和水患的煤矿,要制定严密的探、放、防、排水技术措施,挂牌落实责任人监控,防止盲目生产,有效地防止重特大瓦斯、透水、洪灾事故发生。
四、加大煤矿安全装备投入,增强矿井综合抗灾能力。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机电、排水及井巷、采掘工作面支护等装备不足,是矿井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各级领导、煤矿业主要提高煤矿安全意识,并从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上加大煤矿安全装备投入,各煤矿必须达到泸市府办发(2002)79号文转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已关闭的矿井,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恢复生产,对该关闭而未关闭的,该停产而未停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渎职责任。由于隐患整治不力,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