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顺德糖厂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2003年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同意你局对顺德市胜龙服装有限公司2003年出口的外购产品及委托加工收回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三、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