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超计划用水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资价费(2002)27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城市超计划用水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无此项目。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三、具体加价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