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关于确保民办教育教师聘任工作正常开展的请示》,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确保民办教育教师聘任工作正常开展的请示
目前,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势头良好。但在教师聘任方面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难。教师是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3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力量办学改革与发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0)35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重视民办教育,充分认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二、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根据川府发(2000)34号文第六条“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规定”,对主动申请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三、对凡自愿申请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应按《
教师法》第
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同意其辞职并发给辞职费。
四、对辞职的教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七十一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和第
七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金”规定,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依法移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五、被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档案,根据泸市府发(2000)35号文件第十二条“凡聘任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人事关系可纳入市县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代行管理”规定,一律移交到民办学校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六、公安部门应根据学校聘请手续,按相关政策办理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