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有关局(公司)、各市经委(资源节约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计经资发(1997)2092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经资字(98)3号文《关于转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各综合利用企业对照条件、认真申报的基础上,经各市认定审查小组初审,苏州市认定审查小组抽查复审后,现将第一批符合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条件的企业产品名称予以公布,并受省委托发放省级“认定证书”。
1998年8月17日
附:苏州市第一批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