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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市地税局关于公布我市第一批“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名单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局(公司)、各市经委(资源节约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苏计经资发(1997)2092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苏经资字(98)3号文《关于转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各综合利用企业对照条件、认真申报的基础上,经各市认定审查小组初审,苏州市认定审查小组抽查复审后,现将第一批符合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条件的企业产品名称予以公布,并受省委托发放省级“认定证书”。
 
1998年8月17日
 
附:苏州市第一批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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