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治理。此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的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
二、2002年11月30日前,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下列程序,对原已取得公安、文化、通管、工商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
1、由县级以上(含县)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省会城市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每台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其他市、州、县、区(含农村)每个场所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25台,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距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含)以上等条件予以审核,合格者发给审核合格文件;
2、取得审核合格文件的,报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并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3、取得审核合格文件和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含县)文化部门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用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4、持专用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原营业执照,到县级以上(含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凡《文化经营许可证》与原《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必须经《文化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确认,方可重新登记注册。
三、自2002年12月1日起,经重新审核合格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持有专用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由公安、文化、通管、工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准营证、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四、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非法开办的;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不按规定安装或安装后又擅自拆卸安全管理软件和文化管理软件的;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疏于管理,不予制止的;不按规定对上网人员有效证件登记,日志未保存60天的;以及违反规定,在营业时间封堵疏散通道,关锁门窗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或者逾期不停止被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由文化、公安、通管、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等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