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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局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02)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按照有利于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管理与监督管理相分离,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赋予市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明确分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并会同市安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并会同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并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进行。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并会同市经贸委进行。
八、今年国家部署的十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继续由市安监局牵头并会同市经贸委进行。
  市经贸委、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搞好协作与配合,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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