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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海事部门认可”修改为“有相应资质”。

  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资格”修改为“资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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