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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决定对《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中的“持有市住宅主管部门颁发的”修改为“依法取得”。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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