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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饭店(酒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第十七条中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修改为“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三、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市”字样。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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