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一日
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家禽业持续发展和人体健康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制措施,向同级农业局报告疫情,报请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同级农业局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当地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⑴未经免疫的禽(包括家禽、野禽及鸟类)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⑵禽群有典型的临床病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且能排除鸡新城疫的;⑶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进行临床诊断,初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初步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市级和区县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市级疫情(相当于国家划定三级疫情):
1、在相邻区县的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
2、在1 个区有4个以上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个区县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市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区县级疫情:
1、辖区内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区县级疫情的。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市级疫情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发生区县疫情时,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农业、林业、经贸、宣传、卫生、财政、工商、公安、外经贸、交通、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环卫、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区县级参照市级组成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区县和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区县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农业、宣传、卫生、财政、交通、工商、公安、外经贸、经贸、环保、环卫、城管行政执法、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将售出的可疑禽类及其产品召回并作无害化处理;对可疑污染物作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及人员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只;
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6、根据需要,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开展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和区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等物资。储备物资存放于市、区县卫生、交通战备、国民经济动员等应急物资储备库。
1、市级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区县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3、规模较大的养殖场,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所需经费按《汕头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规定的规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市、区县兽医实验室要配套相应设备及技术力量,具备禽流感等疫病诊断能力,并做好疫病监测工作;
2、市、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
(四)人员保障
1、市和区县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和区县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13-15人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