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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退休人员2004年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的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我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起,我局对2004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城市化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亦相应增加。
特此公告。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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