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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
》(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审批权限仍按我局苏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列支,原则上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据实列入成本。其中对年租赁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据实列支;对年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
》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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