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根据国经贸市(1995)758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提出我市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是国家严格控制的商品。近几年来,国家对石油、成品油流通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宏观调控,开展了市场整顿。现在,又制定发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精神的继续,是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措施,是巩固整顿成果,规范市场管理,使成品油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必须从大局出发,给予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及经营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规范有序的成品油市场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上来。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要确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顾全大局,及时研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原则是严格审批程序,禁止违法经营,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打击偷税漏税,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二)“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浊。
  (三)凡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三、严格经营资格的认定和审批程序,确定经营主体资格。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和和技术力理;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加油站建设符合市政府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3、帐务健全,按章按时缴纳税、费;
  4、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所需货源统一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供货计划;
  5、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6、在成品油销售渠道理顺的情况下,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中的政策规定,市内各级国营石油公司是成品油流通中的主渠道,负责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供应业务。
  (三)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四)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律不准先建后批。
  1、批发经营企业,经省经卵巢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市财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
  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准越权办理有关证照,否则,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整顿期间机关报建的加油站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凡1995年10月30日以后未经市财委审批而擅自兴建并发放了有关证照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收回证照,一律按无证照论处,并在《太行日报》上公开爆光。今后一律不准不经审批随意乱发证照。
  (五)驻晋部队油库,必须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4)后物油字496号和(1994)生军企字267号文件的规定,自觉接受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尽快进行整顿,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停止为非法经营油品的单位搞“三代”(代储、代加、代收发)业务。
  凡是申请成立面向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经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办理“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后,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六)254处储备库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业务和转换出库,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转换出库油,按渠道调拨调给各地石油公司销售。

  四、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一)市、县石油公司要努力做好当地市场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综合平衡,按照国家统一的成品油资源配置计划,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要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配合当地政府搞好成品油市场管理。
  (二)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质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构的检查。
  (三)对铁路等国家六大直供用户及省、市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只能限于自用,一律不准对外销售。
  (四)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不得从无批发权的单位购进或代销油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经营单位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系统的经营单位,不得使用部队番号、代号或与军队有关的名称和标志经营成品油。非经营性加油站一律不得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资源配置计划和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名码标价,挂牌销售。
  (七)有效地制止伪、劣油品和非配置计划外油品进入我市市场,按照省政府晋政发(1994)90号文件规定:“成品油经营单位不准自行组织计划外公路进货”。各级工商、公安交警、消防、技术、石油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要继续搞好路查,人员要相对固定,工作要长期坚持,对于私自强行入境者,按有关规定给予收购和没收,坚决查堵境外伪、劣油品和非配置计划外油品的源头,以保证当地市场油品质量和国家资源配置计划的执行。
  (八)继续做好合格加油站的检查验收工作,凡不合格的要丽令其停滞不前业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加油立足站的标准。凡无照、非法、不具备条件、安全隐患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营单位和挂有党政机关招牌的加油站要坚决取缔。
  (九)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制订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
  (十)加油站和零售网点要自觉维护国营石油公司的主渠道地位,理顺销售渠道,建立稳定、合理、良好的供货关系。
  (十一)各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五证齐全(安全消防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计量、质量检验合格证),证照上墙,合法经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营业证照不得租借、转让。
  (十二)严禁经营伪、劣质油品,不准掺杂使假、缺斤短两,不准私自改装加油机、克扣顾客、损害消费者利益。
  (十三)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打击偷税漏税,防止跑、冒滴、漏,按统一税制、税率照章纳税,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优惠或实行包税。
  (十四)违反安全、物价、环保、税收、计量、质量、海关、工商行政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十五)违反上述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没收其违章销售量的进销差价的全部所得,没收款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十六)严厉打击油品走私活动,禁止经营走私油品。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没其全部走私油品和经营走私油品所得的全额货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外贸企业未经久贸部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十八)各经营单位要自觉地服从和接受成品油市场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聚从闹事,阴扰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工作的,公安机关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查处。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组织领导。
  (一)全市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市、县(市、区)财委牵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工商、公安、交警、消防、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物价、土地、交通、石油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委),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整顿与管理工作。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为防止“回潮”,市、县(市、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领导组要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进一步落实管理措施,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
  (三)各级成品市场整顿与管理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整顿与管理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2、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3、参与资源配置;
  4、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
  5、统一规划成品油市场布局;
  6、调查研究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有关问题;
  7、联系、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的工作;
  8、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技术(计量)、税务、公安交警、消防、物价、环保等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9、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和督促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10、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实施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