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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在2004年3月1日至25日期间购买车购税部分车辆退税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48号文)要求,对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36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已经按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的,纳税人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现对在2004年3月1日至25日期间在我办已缴纳车购税且符合退税条件的1250台车辆车购税完税证明证号予以公告(详见下表)。请在3月1日至25日期间购买车购税的车主(单位)注意查询。同时,为保证退税工作有条不紊开展,请车主(单位)按公告安排序号和要求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前来我办申请办理退税业务。
  一 办理退税时间安排:
  10月11日至15日受理公告序号1-300;
  11月15日至19日受理公告序号301-900;
  12月13日至17日受理公告序号901-1250。

  二 申请退税要求:
  (一) 必须是车主本人(或单位)亲自前来办理,不准委托他人办理。
  (二) 需提供申请资料:1 私人车辆车主身份证,单位车辆提供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2 行驶证;3 车购税完税证明及其收据提供资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提供车主本人(或单位)工商银行帐户所有退税统一由银行划转,不办理现金退税。

  三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东莞市东城立新东莞交通大厦二楼车购税征收大厅16号至18号窗口。
  联系电话:2200316

特此公告
东莞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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