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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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