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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煤炭专项基金实行承包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县(市、区)煤运公司、乡镇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市营专用线煤矿:
  市煤炭领导组制定的《关于煤炭专项基金实行承包的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煤炭专项基金实行承包的考核办法
  按照省委常委会议1997年3号纪要关于全省煤炭专项基金收缴要制定一些政策,一定四年不变,注意调动省、地县的积极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与市政府97年8月7日签订的《煤炭指标承包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煤炭外运量及煤炭专项基金实行超收分成的承包考核办法制定如下:
  一、军矿运量及军矿基金
  省政府给我市承包的军矿运量为185万吨,上交军矿基金5871万元。其中市煤运系统承担165万吨,占铁路承包运量694万吨的23.8%,市进出口公司承担14万吨,占承包运量36万吨的38.9%,市乡镇煤运系统6万吨,占承包运量26万吨的23.1%,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煤炭外运承包单位确定97年承包基数时,分别按上述比例在承包的基数中确定军矿运量及军矿基金的分摊承包数,一定四年不变。

  二、铁路运量及专项基金
  1、铁路发运量承包基数按1996年实际发运量的90%确定。
  2、阳城县、沁水县铁路发运量承包基数按97年国家合同计划的90%确定。
  3、97年铁路外运量承包基数超出国家合同计划数的县(市、区),在确定97年承包基数时,作了适当减少。
  4、铁路外运量承包基数仅限于1997年。

  三、公路运量及专项基金
  1、97年公路外运量承包基数确定办法:(1)96年实际外运量比95年增长50%以上的,97年实际运量的90%确定承包基数。(2)96年实际外运量比95%增长50%(含50#)以下的,97年按96年实际运量的95%确定承包基数。
  2、97年公路外运块炭率按96年全市块炭率平均基数确定。不达去年平均率的按去年实际完成率确定,去年完成率达70%以上的,97年按下降10个百分点确定。
  3、块炭发运量煤炭专项基金的征收仍按晋市政发(1995)12号文件执行。97年公路炭块外运量超过承包基数收取的能源基金。市、县(市、区)按5:5分成。
  4、从1998年起,公路外运量按97年承包基数每年递增5个百分点进行确定,一定四年不变。

  四、专项基金超收分成按照省委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年终对超承包基数部分在分摊省1亿元扶贫资金和对省煤运总公司系统承包的超发资金后,按省、地、县2:3:5的比例分成。市、县分成部分应主要用于煤矿建设及工业调产和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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