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调整国有林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上交比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调整国有林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上交比例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适当比例上交自治区及地、市、县林业部门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1)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94)桂财综字第33号)规定,近几年来,我区国有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按一定比例上交自治区及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助荒山多的国有林场和荒山面积大的县(市)造林,这对于我区实现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区国有林场普遍负担较重,经济还比较落后,贫困面较大。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林业建设,起到造林、营林的示范作用,现就国有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上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进行调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直属林场(森林公园)上交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0%,留场使用60%。
二、委托地、市、县(区)管理的国有林场上交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0%,上交林场所在地的地区、地级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0%,林场留用60%。
以上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用于林业建设的基金。国营林场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两金一费”,除了按规定比例上交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不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外,其余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