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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以下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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