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柳州铁路局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现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1999年11月13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大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条   乡镇党委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六个好”。村党支部建设的目标是实现“五个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设立党的基本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县(市、区)党委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乡镇党委设委员7至9名,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含交叉任职)。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3至5名,其中书记1人(可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设5名委员的,可设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对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的人选,应在充分听取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列入村定工干部编制,村办企业党支部、村民小组(屯)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村党总支(党委)委员或村、组(屯)党员干部兼任。


    第七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建立党组织,应由县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与乡镇党委协商,由乡镇党委决定,并受乡镇党委领导(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村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党总支部,不应增加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人数。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应根据村的规模和经济发展状况,从减轻农民负担考虑,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逐步推行绩效挂钩,将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与农民人均收入和集体经济收入增长幅度挂钩。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要求

    第九条   乡镇党委履行《条例》规定的六项主要职责要求: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审议乡镇党委履行职责和执行上次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并研究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应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可形成决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在政务公开栏将决定的事项告诉群众。
  (三)教育党员和干部群众,认真执行乡镇政权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各项决定,反对阻碍政权机关依法行政行为,为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证。
  (四)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每半年应听取一次工作汇报,研究并提出指导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意见。
  (五)制定创建“六个好”党委的规划,按照“六个好”的目标要求,建立加强自身建设的运行机制;按照“五个好”的要求,加强村党支部的建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加强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建设,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六)对乡镇机关干部和村干部加强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调整任免村党支部负责人,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意见,对乡镇干部任免提出意见。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并对协管干部的任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村党支部履行《条例》规定的六项主要职责要求:
  (一)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党员大会,审议履行职责和执行上次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研究制定本村年度工作目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二)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属于村党支部研究决定的,由村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党员大会研究决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出本村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施意见,经常了解掌握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及时研究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制定本村创建“五个好”党支部的规划,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组织党员、群众学习科技知识,运用科技发展经济,增强党员致富本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村级管理水平。对村级其他组织领导成员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和带领党员、村民维护本村社会稳定,搞好计划生育,完成本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任务。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吨粮田、吨糖田、万元田”为重点的“三田”建设和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大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五)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
  (六)落实科教兴农战略,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组织党员、群众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来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
  (七)坚持开发性扶贫方针,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努力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重点发展种养业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八)乡镇党委要大力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每个乡镇创办2一3个示范服务基地。
  (九)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功能。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对群众进行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引导农民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进行党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农民的政策水平,增强农民的法纪观念。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为提高下一代文化素质打好基础;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村级规范化党员活动室,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教育农民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网,因地制宜办好各种业余学校,组织农民参加科技和科普培训。在农村党员中深入开展“双学双争奔小康”活动。


    第十五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提倡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提倡优生优育,少生晚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发扬勤劳节俭、艰苦奋斗的精神,崇尚科学,坚决反对和破除封建迷信和各种社会陋习。


    第十六条   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善于用法律的、行政的和思想教育的手段调解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黄、赌、毒”和邪恶势力,为农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民主政治建设

    第十七条   领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一)支持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依法做好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工作。民主选举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保障选举人的权利。
  (二)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村民讨论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实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的村民自治。
  (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监督。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把集体资产经营状况、干部收入、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等财务收支情况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村民关心的事情向村民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乡镇政务公开制度。乡镇机关的办事程序与办事结果以及其它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乡镇党委、政府每季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农村基层干部,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农村基层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地市委负责培训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县(市、区)委负责培训乡镇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乡镇党委负责培训其他村级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15天,乡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10天,其他干部累计培训不少于7天。同时支持和鼓励农村基层干部接受各类成人院校、农业广播学校、农业函授大学等院校的学历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要建立村干部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要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具备带领群众搞好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基本素质的党员选进领导班子。乡镇党委书记要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一般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村党支部书记要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经营管理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40岁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
  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要敢于负责,发扬民主,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维护集体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勇于开拓,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模范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权益,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各项制度,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完善议事和决策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乡镇党委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召开。党委会、支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及时通报情况,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乡镇党委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天;村支委会的政治理论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每年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对乡、村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评议,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坚决进行调整。
  (四)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约束机制。推行乡镇党委、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或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要逐步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第八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党员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七条   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自觉履行义务。要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同时,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习农业实用技术知识,完善“绿色证书”制度。
  乡镇党委每年要分期分批对农村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月要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三十条   坚持和完善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要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对外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把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并做好培养工作。注意吸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各级党委抓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责任制。要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继续坚持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和部门包乡、村制度。县以上党委领导干部都要联系一至两个乡或村,经常到点调查研究,解决问题,以点带面,指导工作。县(币、区)、乡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都要按总体部署,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抓好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在全区开展创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六个好”乡镇党委、“五个好”村党支部活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十六条   要认真研究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探索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措施;努力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