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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开展换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开展换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开展换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的规定,在“三个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换证)。为贯彻实施好“三个办法”,做好换证工作,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择包括我省在内的五个省(自治区)进行换证试点工作。为确保我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三个办法”,对我国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核心是把探矿权、采矿权财产化,并实现其依法流转,从而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了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把许多促进矿业、地质勘查业对外开放与对内搞活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化,为改善我国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事业深入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我们的矿业管理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是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发展地质勘查业和矿业经济、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对此,各级政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指导和帮助各有关部门跳出旧有观念的束缚,把思想真正统一到《矿产资源法》和“三个办法”上来。
  换证工作是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三个办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换证,在理清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的同时,全面启动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各项改革措施,有步骤地完成旧有矿业权管理制度向新的矿业权管理制度的转变,(如探矿权、采矿权由无偿取得向有偿取得的转变,探矿权、采矿权之间区域上的相容到排他的转变,无偿占有国家投资形成地勘成果向有偿占用的转变,探矿权、采矿权由行政授权向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的转变。),从而为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业管理体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换证工作的开展,不仅涉及到全省18000余矿山企业及近200个地质勘查项目,具有较广的社会影响面;而且作为实践新的矿业权管理制度的过程,还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和政策性;同时,换证客观上要求逐一处理现有矿业权纠纷,更具有一定的难度。为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调处现有矿业权纠纷。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换证工作领导组,对换证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李振喜  (省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组长:  李永宏  (省地矿厅厅长)
  阮武昌  (省煤炭厅副厅长)
  李(火+星)  (省冶金厅副厅长)
  成员:  王永安  (省地矿厅副厅长)
  姬和平  (太原市副市长)
  张甫  (大同市副市长)
  卫占成  (朔州市副市长)
  李玉清  (忻州地区行署副专员)
  李福林  (晋中地区行署副专员)
  樊盛武  (阳泉市副市长)
  边根堂  (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
  刘传旺  (临汾地区行署副专员)
  常反堂  (长治市副市长)
  雷振声  (晋城市常务副市长)
  安德天  (运城地区行署副专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厅,由王永安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换证工作日常事务。

  二、明确任务目标,把握基本原则
  全省换证工作的任务是:1998年要完成全部勘查许可证和6000个(占全省合法矿山企业总数的1/3)采矿许可证的换发工作;1999年完成12000个采矿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其中1998年度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要求是:阳泉市7月份完成换证任务,朔州市8月份完成换证任务,太原市9月份完成换证任务,运城地区10月份完成换证任务;其他地(市)完成换证任务的具体时间视工作进展情况另行确定。
  为确保换证任务的顺利完成,换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原则:
  (1)按照《矿产资源法》及“三个办法”的规定,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的大前提下,按照“三个基本不变”(即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基本不变,勘查、开采范围基本不变,勘查对象、开采方式基本不变)的原则,全面落实过去已授予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及排他性,重新依法确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2)着眼于促进和保障地质勘查业、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促进改革,依法行政”的原则,稳妥解决现有的探矿权、采矿权纠纷。

  三、几点具体要求
  换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进行。
  (一)换证范围
  1、尚在有效期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均需办理换证手续;
  2、1998年2月12日至5月14日内有效期满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8月20日内有效期满的采矿许可证,采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未按期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的,可办理换证手续。
  另,持有有效期未满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的,可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
  (二)换证机关及权限
  1、除油气勘查项目及中外合资合作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换证外,其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均由省地矿厅办理;
  2、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与国土资源部授权由省地矿厅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地矿厅换证;
  3、开采高铝耐火粘土、饰面用建筑材料矿产、具有特殊用途的非金属矿产、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由省地矿厅负责办理换证,原证正、副本由省地矿厅收回;
  4、前述以外,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企业由地(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换证。
  (三)换证资料要求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按规定填写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其附件;
  (2)原勘查许可证及批准区块范围图;
  (3)说明1997年度项目施工情况的有关材料和图件;
  (4)需按现行法规重新确认探矿权人的,应提交勘查出资人的证明材料;
  (5)原探矿权有争议,经协调已有裁决意见的,应提交裁决意见书;
  (6)按现行法规规定勘查区块范围之间、勘查区块范围与采矿区范围之间重叠,且双方有协商意见的,应提交双方按经纬度标定的范围图;
  2、采矿许可证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矿区范围图,应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如没有地形地质图可用地形图),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矿区中有小矿的,应将小矿范围标在图上;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应重点说明矿区范围划定的依据,矿区范围内已进行了地勘工作,矿区范围内累计探明及保有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矿区内存在小矿的,应在资料中写明大矿所同意的小矿矿界坐标;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按现行法规规定矿区范围之间重叠,且双方已有协商意见的,应提交协商意见书;
  (6)企业性质发生变更的矿山,按新的企业性质换证。原属国有矿山企业的,企业在换证时应提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属集体、个体矿山的,应提交变更企业性质的证明文件。
  (四)换证方法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省地矿厅集中办理换证手续;
  2、采矿许可证换证采取现场办公与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换证任务重的县(区),由县(区)政府组织各矿山企业做好准备工作(各矿均已准备好所需资料,查清并基本完成矿业权纠纷调处,下同)之后,由省地矿厅、所在地(市)地矿主管部门赴该县(区)现场办公,办理换证事宜;对矿山企业较少的县(区),由当地地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所在地(市)地矿主管部门或省地矿厅办理换证手续。
  (五)现有矿业权纠纷的处理
  发现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相互之间在空间范围上存在重叠情况时,应依据“谁在先,谁优先”及“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机关裁决。
  (六)两权使用费的收取
  收取两权(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重要标志。在当前企业经营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搞好两权使用费征收工作,一要向广大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明白缴纳两权使用费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二要严格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两权使用费的起算时间均为1998年2月12日;矿区范围在0.5平方公里以下按500元/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0.5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按1000元/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一定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稳步推进换证工作。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扩大换证范围,防止无证私开矿借换证之机“合法化”;二是各级换证机关不得越权行政,要严格按照权限划分办理换证手续。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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